12月印花稅計算如下:80萬*0.05%=400元,70萬*0.03%=210元,100萬*0.005%=50元,50萬*0.03%=150元,10萬*0.03%=3元,合計813元
相比于利得稅,的印花稅相當平宜。 但是大額交易也可以是天文數字。 例如一宗避稅個案:Arrowtown Assets Ltd,一家地產發展商合營購買房地產,向賣方以配售股份(即是非金錢交易方式)等步驟,務求根據《印花稅條例》第117章,第45條,節省支付印花稅額$3.3億港元。 結果因為反避稅原則,終審法院裁定是項計劃觸犯普通法中稱為“拉姆齊原則”The Ramsay Principle,而最終仍需繳付巨額印花稅。
如果按照專業的解釋,印花稅就是對各種合同、產權交易書據、營業賬簿等各種憑證征收的稅,納稅人自行購買印花稅票(你可以把印花稅票理解為一個郵票或者章子),將購買的印花稅票粘貼在這些憑證上,以此來證明這些文件的合法性和的認可,這個過程就是在繳納印花稅。
(1957年的印花稅繳納憑證)印花稅起源的通俗解釋如果你無法理解印花稅的官方解釋,那么我們可以通俗的講一下印花稅的起源。印花稅最早起源于荷蘭,當時荷蘭的一位統治者絞盡腦汁的想盡可能的向民眾征稅、搜刮民膏,但是荷蘭民眾的反抗意識極強,我辛辛苦苦完成的交易憑什么給你一分錢?正在統治者絞盡腦汁想著如何盡可能的薅民眾羊毛的時候,一位謀士向統治者諫言獻策,提出了一個新的稅種——印花稅。謀士的想法來自于商品交易的靈感,在商品交易過程中,買賣雙方會簽訂買賣合同,雙方簽字認可后履行合同,但是這里面存在兩個問題,一是合同是否合情合理合法?比如賣方逼迫買房簽訂高價合同肯定不合法,二是萬一其中一方單方面毀約拒絕履行合同怎么辦?誰來當“裁判”?所以在交易前期,雙方簽訂好合同后都希望找到一個“公證人”對合同效力進行公證,那么誰做這個公證人最合適?當然是,具有權威性,當裁判再合適不過了。
印花稅產生后,交易雙方只需要拿著合同去找蓋個章就行了,就成了“公證人”,雙方對此都放心,合同也被認可,同時相當于在備案了,單方毀約就會受到懲罰。但是可不能白忙一場,對這個“章”征收的就是印花稅。古時候的荷蘭民眾對印花稅十分的認可,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都會主動拿著合同送上門去交印花稅,以此換回代表承認的公章,這同時降低了的稅收難度和節約了征稅成本。印花稅在經歷了幾百年的發展后,雖然有所改進和衍變,但是本質上并無變化,還是對市場交易中買賣雙方簽訂的“書據”表示認可和賦予法律效力的過程。股票交易中的印花稅作為股民,對股票交易印花稅是最為關心的了,也是日常生活中接觸最多的稅種之一。股票交易印花稅作為股票買賣過程中的成本之一,從1990年A股市場初次設立印花稅到如今,稅率和征收方向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:
(A股市場印花稅繳納比例的歷次變化)從上圖中我們可以看出,股票交易中的印花稅從最開始的向賣方征收6‰的稅率,到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征收賣方1‰的稅率,在稅率上降低了整6倍,大大降低了股票交易的成本。其實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措施正是發揮調節作用的體現,目的是鼓勵股民長期持有股票,不要輕易賣掉股票,鼓勵價值投資。對此,大家怎么看?歡迎留言交流。碼字不易,給點個贊吧。